黄硕朔律师,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,现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在婚姻家庭,劳动工伤,交通事故,合同纠纷,债权债务纠纷,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中,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及高度的敬业精神,深受广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黄硕朔律师
手机号码:137761026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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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3205201911161423
执业律所: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2幢1202室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曾某甲与被告丁某于2004年相识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一女曾某乙。2011年12月12日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。之后,原、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。复婚后被告丁某怀孕,并于2013年12月20日在广州济慈医院实施了人流手术。为此发生矛盾,原告遂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,要求本院判令:1、原、被告离婚;2、婚生女曾某乙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(从判决之日起至婚生女曾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)。
【法院认为】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男方不得在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。本案中,被告丁某与原告曾某甲复婚怀孕后,于2013年12月20日在广州济慈医院实施了人流手术,而原告曾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原告曾某甲起诉时距离被告丁某终止妊娠期间明显不到六个月。故原告曾某甲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,依法应予驳回。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(六)项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三)项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原告曾某甲的起诉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婚姻法》第34条的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,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
【律师评析】
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,法律明文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,包括怀孕,分娩后一年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,其中中止妊娠包括了自然和人为流产,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。同时,女方在怀孕期间是可以提出离婚。小孩尚未出生,则法院将不会对小孩抚养问题作出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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